世界要闻:男子菜市口遭枪杀,20年后主犯由缓刑改判15年
来源:大风新闻    时间:2023-02-28 08:05:02

(原标题:男子菜市口遭枪杀,20年后主犯由缓刑改判15年)

安徽淮北菜市口枪杀案发生重大逆转,20年间的曲折令人唏嘘。

男子菜市口遭枪杀,凶手四处潜逃,省公安厅列为挂牌大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遇害者叫王恺(化名),时年37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人。

时间回溯到21年前的2002年5月10日。据死者姐姐王女士回忆,当天下午4时左右,有人告诉她说,她弟弟王恺在当地“910菜市”街口被人持枪杀害了。

她赶到现场时,看到弟弟倒在该菜市出口处,一动不动,除了满身鲜血外,地上还流有一大摊血,“医护人员赶到时,发现他早已身亡。”

菜市口 网络图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拉起警戒线,并展开侦查。然而,案发后凶手四处逃散,不知所踪。光天化日之下,人来人往的菜市口竟然发生持枪杀人案,此事在淮北市及周边地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淮北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进行侦破。

相关知情人士称,随后安徽省公安厅将此案列为省厅挂牌大案,省公安厅主要负责人指示淮北警方加大破案力度,迅速破案。

全国追捕49天,专案组抓获12名嫌犯,缴获作案用猎枪1支,砍刀5把

记者检索发现,当时曾有媒体报道称,淮北警方专案组民警通过深入细致的摸排走访和调查取证,于2002年6月14日将嫌犯韩某抓获。

经过审讯,韩某交代了伙同他人持枪杀害王恺的犯罪事实。韩某供称,他是受当地男子葛某指使作案的,有一次喝酒时,葛某叫他帮忙教训一下王恺,同时告诉他不要打得太狠,砍几刀,朝王的膝下打一枪,别打到腿部动脉血管。接着,他找来几名男子,帮忙砍杀王恺。

获知情况后,专案组民警乘胜追击,冒着酷暑先后奔赴陕西、河南、浙江、江苏、上海等地,经过连续49天追捕,又相继抓获12名嫌犯,缴获作案用猎枪1支、出租车1辆,砍刀5把以及人民币6万元。

同年7月18日,安徽省公安厅对成功侦破该案的淮北市公安局予以通报表彰。但遗憾的是主犯葛某一直在逃。

案发一年后主犯自首,赔偿死者家人20万元,一审被判缓刑

据介绍,葛某出生于1971年1月,原系淮北市杜集区房庄煤矿工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7月8日被淮北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

韩某等嫌犯落网后,相继被判刑,但淮北警方一直没有放弃对葛某的追捕。

2003年6月4日,葛某向淮北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一天被逮捕。同年7月14日,淮北市检察院指控葛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淮北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葛某赔偿死者家人经济损失2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前后的一天,葛某酒后授意韩某帮他教训王恺,韩等人同意帮忙。

事发当天上午10时左右,韩某团伙中有人在六矿幼儿园发现王恺,遂电话告知韩,韩叫人盯住王,当天下午4时左右,韩等3人在该菜市街出口处发现王,韩等两人持菜刀朝王恺连砍数刀,另一人朝王恺身上开了一枪,致他当场倒地死亡。案发后,凶手当即潜逃。

该法院认为,葛某指使韩某等人伤害他人,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葛的辩护人提出他一贯表现较好,经常资助孤寡老人和贫困学生,在群众中有威信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

该法院称,鉴于葛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且主动提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当事人双方亲属的要求,为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双方的团结,依法对葛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03年8月5日,该法院一审宣判称,被告人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葛某一审获缓刑 网络图

死者母亲不服,两次申诉,安徽省高院两次要求再审,主犯缓刑期间曾下落不明

当初葛某被判缓刑的消息传来,死者亲属不服,申诉至安徽省高院要求严惩。2005年5月19日,安徽省高院出具再审决定书,指令淮北市中级法院再审。

记者检索到的相关法律文书显示,此间葛某下落不明,淮北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终止审理此案。2011年9月,葛某主动到淮北市中级法院投案自首后,同年9月22日,该院裁定继续审理。

据介绍,葛某此次归案前,他家人已代他向死者家人增加赔偿50万元,并取得谅解。2011年11月,淮北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一审缓刑的刑事判决。

死者王恺的母亲闻讯,还是不服,又向安徽省高院申诉,称葛某雇凶杀害王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定性错误;原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葛某缓刑,量刑畸轻,葛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管理规定,淮北市中级法院仍然再审维持缓刑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2017年11月24日,安徽省高院审查后认为,她的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遂驳回了她的请求。死者王恺的家人称,尽管如此,这些年来他们一直没有放弃申诉,还向有关部门写信反映情况,要求再审此案。

2021年7月,安徽省高院审查后决定交由淮北市中级法院自行复查并再审。同年12月30日,淮北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决定再审此案。

2022年1月25日,淮北市中级法院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再次再审时检方称主犯提供枪支雇佣他人行凶,案发后资助费用让凶手逃跑

此次再审时,作为公诉机关的淮北市检察院提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葛某提供枪支指使他人杀害王恺的犯罪事实。

同时称,该案原审判决定性错误,该案对葛某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从犯罪工具的选择上看,案发前葛某将涉案猎枪及猎枪子弹交给韩某,属于事先有准备。从凶器的杀伤力度上看,涉案猎枪属于致命凶器。从打击部位看,韩某等两人持刀砍击被害人头部等部位,另一人持枪打击被害人胸腹部,均为致命部位。从打击强度看,韩某等两人先后持刀砍击被害人头部等部位,被害人双手护着头无任何反抗,对被害人的打击没有节制,葛某杀人故意明显。

猎枪 网络图

从案发原因看,葛某认为王恺与其前妻有染,遂指使韩某等人对他实施报复,葛某具有杀人的动机。从犯罪后的表现看,葛某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王恺遭刀砍、枪击之后,葛某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反而带着韩某等人逃离淮北。该案中葛某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失,其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该检察院还称,他们当年以故意杀人罪向淮北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那份起诉书,至今依然具有法律效力。还称,原审裁判适用缓刑错误,量刑畸轻。该案中,葛某不仅提供枪支等作案工具,雇佣他人行凶,而且参与了共同犯罪的策划、组织、指挥,案发后转移枪支,将韩某等人送往合肥,资助费用让他逃跑,葛某应对全案负责,其罪责不比韩某等人轻。

关于葛某自首情节的考量问题,该检察院认为,此案中葛某在案发后逃跑,直至案发后一年多、在同案其他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才投案,并且该案在2005年安徽省高院指令再审期间,他又一次下落不明,综合考虑该案的犯罪情节、后果、社会影响、投案对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自首的背景和动机等因素,对他具有自首情节的从宽幅度宜从严把握,建议撤销原审裁判,依法改判。

此次再审时,葛某在庭上辩称,他对检方指控他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予认可,称其行为系故意伤害罪。葛某的辩护人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刑罚适当,应予维持。

死者王恺母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同意检察机关指控葛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量刑畸轻,该案是雇凶杀人,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非常严重,处罚上应更为严厉,雇凶者罪名认定与受雇者应当同一,该案雇凶者和受雇者罪责认定没有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基本原则,原审判决和原审裁定中均没有对原审被告人的犯罪前科予以列明,对被告人前科未进行查明,如有前科不应适用缓刑。

死者家人坚持申诉20年后发生逆转,再审时主犯犯故意伤害罪,由缓刑改判有期徒刑15年

淮北市中级法院此次再审后认为,葛某因对王恺不满指使韩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查,葛某与同案犯韩某等人的供述等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他安排韩某等人教训一下王恺,将其打残或者腿打断,不足以认定他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葛某指使韩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处罚。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他已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该法院称,综合葛某的犯罪手段、情节及后果,依法不适用缓刑,对葛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及定罪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且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2023年2月16日,淮北市中级法院宣判称,撤销该院当初作出的那份缓刑判决和当年再审时的刑事裁定,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刑事裁定

死者姐姐否认弟弟与主犯前妻有不正当关系,死者大儿子如今成博士

案发后,当地有传言称,王恺之所以被杀害,是因为他与当地男子葛某的前妻有不正当关系。这种说法遭到王恺姐姐王女士的否认。

她说,这简直是子虚乌有的事,当时弟弟已经结婚,也有了孩子,“我们和葛某是同村亲戚,那时葛的前妻在开饭店,经常让王恺介绍客人去她店里消费,一来二往,有流言传到葛的耳中,葛遂雇人对王恺实施报复。”

王女士称,弟弟当年遇害后留下两个尚未成年的儿子,大的年仅15岁,小的才12岁,弟媳遭受沉重打击,整天萎靡不振,回到娘家生活。王女士遂将两名尚未成年的侄子接到家中一起住,无微不至地关心照料着他们。

令她感到无比欣慰的是,两个孩子从小就很懂事,也很上进,大侄儿考上大学后,还攻读了博士学位。

大风新闻记者 申晓渡 编辑 王喆楠

X 关闭

Copyright ©  2015-2023 华夏文化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琼ICP备2022009675号-37   联系邮箱:435 227 67@qq.com